為保障民眾從事水域活動之安全與消費權益,教育部體育署(以下簡稱本署)於99年2月24日發布「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」,並於107年7月11日發布修正為「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,限本部認可之救生員檢定授證團體,始得辦理資格檢定及複訓業務工作,該項認可為期四年,期滿亦需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展延認可資格;本署亦訂有廢止及撤銷規定,督促認證團體自我管理。有關救生員檢定業務訪視係依據救生員檢定訪視業務係依據「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」 第20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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